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发〔2022〕61号)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助推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地区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偿还贷款本息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每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接冲抵住房贷款月还贷额。
二、降低首付比例
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
三、提高贷款额度
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由70%提高至80%,实际贷款额度按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价80%放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布之日前,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已提交前台受理的,执行原有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定。
特此通知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