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市)管理部根据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兑付等相关金融业务实行中心自主模式,采用综合柜员制,审核和审批通过待办事项参与业务流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除应符合本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本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购(建)房合同在签订两年以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自批准五年以内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存储余额本息,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六个月缴存额的存储余额(不包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一)购买商品房、拍卖房的,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交易价和契税计税价的较低者。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购买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减去补偿价的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其本次所建修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实际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五)租赁住房的,其中申请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多子女家庭(2个或以上孩子的家庭)职工租住住房用于自住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本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中心设立的租房提取上限和租房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总额。
(六)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在本中心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应首先偿还贷款,偿清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银行卡或相关账户证明。
(三)提取业务中关系到配偶方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四)相应业务的提取材料。
1.离、退休提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退休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缴存的提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文件。
3.出境定居提取: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5.购买商品房提取: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异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6.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或建房证明或修房证明;工程(预)决算报告或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发票;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
8.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9.购买拍卖房提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
10.租赁住房提取: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职工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1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协议;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1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①偿还本中心或自治区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还贷银行卡;②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自治区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30日内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借款人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须提供还款计划单(月对冲)。
第五章 提取方式及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职工可通过互联网、政务平台、柜面等方式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并将资金根据提取用途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同步划入至相应账户中。
第十四条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
1.柜台办理:提取资料齐全、合规的当场办理;
2.网上办理:提取资料齐全两个工作日内受理;
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与房管、不动产、民政、人民银行、人社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提取业务。网上提取业务应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业务考核。
第十七条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交易2次及以上)、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提取申请,中心可对提取申请进行真实性调查。
第十八条 职工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责令提取人限期全额退回,并要求其单位给予职工通报批评,同时中心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惩戒处理,2-5年内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要求其单位给予职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消费行为最终未能实现的,要及时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