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市临时用地补偿 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政规〔2026〕1号
关于印发阿勒泰市临时用地补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
《阿勒泰市临时用地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阿勒泰市临时用地补偿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临时用地补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用地需求有序推进,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关于重新公布阿勒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阿政发〔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土地利用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
二、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使用范围。临时用地审批和使用严格限定于法定情形,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原地类或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一律不予审批和使用。严禁以临时用地名义建设永久建(构)筑物,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 《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4.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审批权限和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由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严格限定于法定期限:
涉及耕地的临时用地,由阿勒泰市自然资源局完成初审后,报地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对于新发生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和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和林业直服设施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由受理部门(自然资源或林草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后,由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本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临时用地用林用草数据。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批准使用的期限相衔接,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证书编号标注“临时”字样。
(三)申请材料。临时用地使用人申请临时用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临时用地申请书;
2.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 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 土地权属材料;
6. 勘测定界材料;
7.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临时用地补偿程序
(一)申请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人需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补偿申请,附临时用地申请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勘测定界报告(含电子版)、土地复垦方案(经审核通过)、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核查。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对按审批权限应由本级批准的其他地类临时用地,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地类认定是否准确、占地面积是否属实、复垦方案是否可行等内容。同时联合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开展现场核查,实地核实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制作《临时用地现场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申请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签字确认,核查记录作为补偿协商的法定依据。
审核核查发现问题的,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审核通过的,进入补偿协商环节。
(三)补偿协商。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在审核核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及《临时用地现场核查记录》,协商确定补偿金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指导,监督协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限、用地范围、使用年限、用途限制、复垦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不得约定排除法定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内容。《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用地位置、地类、占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公示异议反馈方式等。
公示无异议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自公示期满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双方重新协商,重新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金额按评估结果确定。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阿勒泰市临时用地补偿价格,按照《关于重新公布阿勒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阿政发〔2024〕2号)附件《征收农用地区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表》确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乘以0.1的临时用地调节系数计算得出(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阿勒泰市临时用地补偿价格表》)。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阿勒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发布生效后,“区片综合地价”发生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补偿价格计算期间,以临时用地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时生效的《阿勒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五、责任与监督
(一)临时用地人责任
临时用地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1. 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审批的用途、范围、年限使用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用途、扩大占用面积,不得将临时用地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调整用地用途或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及补偿手续。
2. 按时足额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克扣。严格落实土地复垦主体责任,按照经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工作,在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完成复垦,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垦验收。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复垦的,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前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延期复垦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自觉接受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地、复垦、补偿等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隐瞒。
临时用地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土地复垦费2至10倍的罚款(根据违法性质,适用对应条款及处罚倍数);造成土地损毁、地上附着物灭失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部门监管职责
1.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临时用地补偿的统筹管理工作,严格审核补偿申请及相关材料,监督补偿资金足额、及时发放,杜绝截留、挪用、挤占等问题;建立临时用地动态巡查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巡查,跟踪用地情况、补偿履行情况及复垦进度,对超期使用、未按标准复垦、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受理临时用地补偿纠纷投诉,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2.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占用林地、草地的临时用地进行专项审核,核查林地、草地的类型、权属、面积等信息,指导落实林地、草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参与现场核查、复垦验收工作,对破坏林地、草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3. 市财政局:负责临时用地补偿监管,严格保障补偿资金安全;监督补偿资金及时、足额、精准发放至补偿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偿资金,确保发放补偿规范运行。
4.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临时用地补偿资金分配工作,监督村集体补偿资金使用、公示情况,保障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5.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临时用地现场核查、参与补偿协商、监督补偿资金发放、跟踪用地及复垦进度等工作;及时化解辖区内临时用地补偿矛盾纠纷,建立乡(镇)、街道级临时用地管理台账,按季度向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所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启用,期间发布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阿勒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的起算基数(区片综合地价),按新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关于重新公布阿勒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阿政发〔2024〕2号)等规定执行;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4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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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阿勒泰市临时用地补偿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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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地类 |
二级地类 |
三级地类 |
调节系数 |
Ⅰ级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Ⅱ级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Ⅰ级临时用地补偿价格(元/亩/年) |
Ⅱ级临时用地补偿价格(元/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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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耕地 |
耕地 |
— |
40600 |
40000 |
4060 |
4000 |
|
林地 |
乔木林地 |
1 |
40600 |
40000 |
4060 |
4000 |
|
|
林地 |
森林沼泽 |
1 |
40600 |
40000 |
4060 |
4000 |
|
|
林地 |
灌木林地 |
0.53 |
21518 |
21200 |
2152 |
2120 |
|
|
林地 |
灌丛沼泽 |
0.53 |
21518 |
21200 |
2152 |
2120 |
|
|
林地 |
其他林地 |
0.4 |
16240 |
16000 |
1624 |
1600 |
|
|
草地 |
天然牧草地 |
0.12 |
4872 |
4800 |
487 |
480 |
|
|
草地 |
沼泽草地 |
0.12 |
4872 |
4800 |
487 |
480 |
|
|
草地 |
人工牧草地 |
0.5 |
20300 |
20000 |
2030 |
2000 |
|
|
草地 |
其他草地 |
0.12 |
4872 |
4800 |
487 |
480 |
|
|
未利用地 |
— |
— |
0.12 |
4872 |
4800 |
487 |
480 |